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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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金水(jīnshuǐ)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辖区(xiáqū)小学宣传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
许昌市司法局(sīfǎjú)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企业关心(guānxīn)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 摄
在许昌市胖(pàng)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。吕超峰 吕科(lǚkē) 摄
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(jùháng)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零距离”民法典宣传(xuānchuán)活动。张世伟 摄
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(de)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(yǐndǎo)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(qǐyè)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(wánglǜyáng)
诚招(chéngzhāo)天下客,誉从信中来。
当诚信经营的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(hēizuǐ)”肆意(sìyì)抹黑、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(wèi)市场主体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?
作为(zuòwéi)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mínfǎdiǎn)》将诚信原则(yuánzé)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(fāzhǎn)底气。时值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,解码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(shēnghuó)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
不容键盘侠“按键(ànjiàn)伤企”
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机构具有(jùyǒu)合法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东来(dōnglái)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将之视为(shìwèi)对网络(wǎngluò)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(huíyìng),拍手称快。
不久前,胖(pàng)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(zhǔtuī)上舆论漩涡。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(zhōng)获取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,涉嫌(shèxián)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
孰是孰非,法律自有公断。在北京(běijīng)观韬中茂(zhōngmào)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“按键伤企(shāngqǐ)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深思。
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自媒体高速(gāosù)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(tōngguò)捏造信息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(chǎnyèliàn)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(dì),面对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
“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,其行为(xíngwéi)就构成了对(duì)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(yīngdāng)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(xiàng)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(yǒuguān)行为。
法律不容“按键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(liǎngjiā)公司,坚定地将(jiāng)造谣者送上被告席。
2023年6月11日15时12分,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(zài)网络平台发布(fābù)短视频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“违法犯罪的黑心(hēixīn)公司”,并在此后(cǐhòu)多次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(míngyùquán)的侵犯,也与我国社会主义(shèhuìzhǔyì)核心价值观中文明(wénmíng)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(yǐngxiǎng)。
“公民有言论自由(yánlùnzìyóu),但在网络中发布涉及企业(qǐyè)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(shìshí)+理性’原则,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,逞口舌之快(zhīkuài),侵害他人名誉权,势必要付出代价(fùchūdàijià)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弘扬(hóngyáng)诚信价值观。
为“合同危机”设置(shèzhì)缓冲带
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(jiāoyì)的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(háishì)适当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(biān)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
2012年(nián),余某购买商铺后(hòu)与(yǔ)商丘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。多年后,因周边居民区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起诉至(zhì)商丘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(jiěchúhétóng)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(wéiyuējīn)11.69万元。
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(qíngshì)变更’规则的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(zuòchū)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(fùhuìzhǎng)徐英军介绍。
情势变更是指合同(hétóng)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(biànhuà)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(kěyǐ)与对方重新(chóngxīn)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(huòzhě)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多位业内人士(yènèirénshì)表示,民法典这一规则给众多企业面临的(de)“合同危机”设置了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(wéihù)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(chú)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(yīngjūn)补充介绍。
在(zài)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(jīngshén)的引导下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企业(qǐyè)发展的重要因素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(kěnéng)陷入“连环债”的泥潭。日前(rìqián)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。
甲公司(gōngsī)拖欠乙公司175万元货款,乙公司起诉至法院(fǎyuàn)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,有171万元已被(bèi)某基层法院执行局(zhíxíngjú)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决(pànjué)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(jīngchá)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
“甲、乙、丙(bǐng)3家公司(gōngsī)之间存在连环债务(zhàiwù)关系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(jìnxíng)调解或判决(pànjué),无法解决整个债务链问题,难以公平保障各方(gèfāng)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(wèi)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解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、事心双解(shuāngjiě)”。
从(cóng)“茶颜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(dào)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、蹭流量(liúliàng)的案例层出不穷。
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(yīpī)知识产权司法保护(bǎohù)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。
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”商标权利人)自2015年(nián)起经营同城快递(kuàidì)业务,几年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(fǎyuàn)起诉(qǐsù)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(péicháng)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(hòu),西安某家政(jiāzhèng)服务公司(gōngsī)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侵权(qīnquán)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(guānlián)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起诉,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
“民法典将(jiāng)知识产权(zhīshíchǎnquán)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(zhuānyǒu)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公司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(sūnmíng)以案说法。
孙明(sūnmíng)介绍,二审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(bù)正当竞争行为成立,但一审(yīshěn)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(pànjué)生效(shēngxiào)后继续侵权,且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(yuángào)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
当前,品牌越来越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(wèi)企业(qǐyè)最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为企业创新撑腰。
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企业侵犯(qīnfàn)知识产权(zhīshíchǎnquán)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(biàn)而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(jìnsì)的标识、通过虚假(xūjiǎ)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(xiāofèizhě)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(qiányán)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(jiù)越高(gāo),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,将(jiāng)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。”吴建华(jiànhuá)说。
如今,民法典已(yǐ)不仅是纸上的(de)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守法者无畏前行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。
与法同行 “典”亮美好(měihǎo)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(zhōuxiǎohé) 王绿扬
今年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(shīxíng)以来的第五个(dìwǔgè)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(huódòng)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身边(shēnbiān)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。
文化搭台,法治唱戏。在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。长葛市司法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(zǔzhī)律师(lǜshī)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(xiànchǎng),向前来看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(dáyí)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民法典条文一对一作答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(yèshì)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(huānyíng)。
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滑县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特色节庆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上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(luòdìshēnggēn)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(sīfǎ)局南关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市场(shìchǎng)”专题宣传活动,向(xiàng)商贩普及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(chángjiàn)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(zēngqiáng)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。
线上线下(xià)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普法行·河南站”活动启幕,宣传民法典(mínfǎdiǎn)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系统纷纷在(zài)微信号(xìnhào)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等形式,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民法典条文。
从社区“法治游园”到乡村“民法典(mínfǎdiǎn)长廊(chángláng)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群众的美好生活(měihǎoshēnghuó)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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